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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功胜:部分小贷公司无序增长 应建拨备计提制

发布时间:2015-03-04 07:00 浏览次数:0次

本演讲内容系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先生在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成立大会上的发言,他就小贷公司的发展现状给予了详细的分析和解读。


以下为演讲实录:

提升金融的包容性和普惠性,是中国金融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微型金融在中国实现的具体形式之一,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得到积极发展,业态不断丰富,数量已近万家,贷款余额近万亿,风险总体可控。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提升金融普惠性、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在各界共同努力下,一大批小贷公司发挥贴近基层、链条短、信息对称的优势,在坚持“小额”、分散服务小微企业、提升客户体验水平等方面做出了各自的特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同时也必须看到,小贷公司经营状况已经出现分化,出现的风险苗头需要正视。根据人民银行跟踪的数据,贷款利率主要分布在基准利率的2至4倍之间;“小贷不小”,个别省份户均贷款超过50万元的占比高达90%。不同地区在监管尺度上把握也不一样,很多地方在经营地域、业务范围和融资渠道比例上,实际上已突破了现有监管办法;个别地区“只批不管”,导致机构无序增长。此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入股、虚假出资、隐匿对外贷款规模、两本账等现象时有发生,潜藏一定风险,并有可能进一步向股东和正规金融体系外溢。少数小贷公司的不良经营行为,甚至违法违纪的行为,影响了这个行业的社会形象。


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都对新形势下的小贷公司监管提出了挑战。需要本着促进发展和守住风险底线并重的原则,按照“区别对待、扶优限劣、正向激励”的差异化监管思路,加快建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切实落实中央和地方的监管分工。按照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有关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对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同时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暴力收贷、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人民银行按国务院要求,正在牵头研究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希望地方金融办指导地方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发挥自律机制在诚信建设、消费者保护、信息服务、技术交流和推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是小贷公司要按现代金融企业的标准提升管理水平和行业形象。小贷公司一直被定性为非金融机构,主要采取限制外部融资等方式进行约束。为了满足低杠杆率下的资本回报要求,小贷公司倾向于提高单笔贷款规模和利率,客观上反而可能放大信贷风险。还存在对小贷公司不良贷款认定标准不统一,监管信息标准化程度偏低等问题。下一步,要基于小贷公司从事的业务内容科学定位其机构属性,建立小贷公司信贷资产分级管理和拨备计提制度,按照金融综合统计制度改革要求,依法向人民银行报送金融统计数据,接受统计检查。同时,将鼓励金融机构支农、支小的财税、信贷、监管政策和不良资产核销转让处置、司法保护措施,进一步延伸到小贷公司。


三是以强化小贷公司信息公开、评级约束和规范操作为基础,促进形成差异化的正向激励机制。


第一,在立法上,国务院已多次批示,加快研究出台规范小贷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国务院行政法规,使小贷公司的行业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目前,人民银行牵头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立法工作小组已多次就《条例》的主要内容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也多次召开小贷公司座谈会,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条例》草稿。通过研究其他地区的立法经验和中国国情,经营贷款需要特许的原则已得到广泛共识,并确立了区别于存款类金融机构监管的非审慎原则,适度放宽其融资来源,鼓励其自担风险、自主经营,重点从信息披露和消费者保护角度出发,对其经营行为进行规范。


第二,拟在前期评级试点基础上,扩大信用评级范围,优化评级主干指标体系,选择规模较大、经营良好的小贷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同时继续优化小贷公司支付环境建设,通过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提升小贷公司服务的便利性。


第三,对小贷公司外源融资的比例和渠道实行差异化安排、正向激励安排,拓宽优质小贷公司融资渠道,探讨优质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转让、证券化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引导、鼓励大中型银行综合评级结果对优质小贷公司批发融资。同时要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高风险机构做好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制度安排。


总之,小贷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是建设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小贷公司协会成立之后,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这个行业的社会形象。本着扶持发展与规范监管并重的原则,人民银行将同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及广大协会会员一起努力,加快立法和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扶持,促进小贷公司为支小、支农提供更加便利、更有竞争力的金融服务。